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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;最高人民检察院;教育部;科学技术部;公安部;财政部;工业和信息化部;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;农业农村部;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(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、原国家计划委员会);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;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;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;中国科学院;中国社会科学院;中国工程院;中共中央宣传部;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;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;中国科学技术协会/国科发监[2019]323号/部门规范性文件/失效/2019.09.25/2019.09.25
最高人民法院;最高人民检察院;教育部;公安部;司法部/教政法[2019]11号/部门规范性文件/现行有效/2019.06.25/2019.06.25
最高人民检察院/司法解释性质文件/现行有效/2017.04.26/2017.04.26